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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学校”创建岂能靠强迫

作者:□ 秦 鹏 发布时间:2017.11.01
中国教师报

对于一所学校来说,找准自身办学优势,挖掘校园文化内涵,有选择、有所侧重地开展几项示范校创建活动,对于丰富主题教育活动,凸显办学特色,提升办学品位大有裨益。但是,目前有一些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下发创建活动通知时,通过行政命令,硬性分配指标,强行推动辖区学校全员参与创建“示范学校”的做法实在值得商榷。

一所学校就如同一个人一样有优势也有劣势,由于历史沿革、地理区位、办学定位等区别,不同学校在自身发展的历程中会在一些项目上积累独特的经验和特色做法,从而呈现出与之相应的办学特色和优势,而在一些项目上即使一些名校也仍有自己的短板和不足。因此,以行政命令“强迫式”创建“示范学校”,搞一刀切的做法违背学校自愿原则,忽视学校办学差异,必然会挫伤一部分学校自主、内涵、特色发展的积极性。

如今,“禁毒示范学校”“家庭教育示范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等各类创建活动多种多样,而创建需要学校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开展扎实的主题活动,才有可能取得相应的创建成果。对于一些基础性工作开展较好的学校,相关创建活动由于有师资力量和特色活动做支撑,必然会顺应民意,得到学校师生的支持,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一些学校由于缺乏相应的师资力量,而且创建经验不足,“赶着鸭子上架”,虽然满心不愿意,但在上级通报问责的压力下只能“敢怒不敢言”,为了按时完成创建任务指标必然会采取相应的“策略”。

再加上各项创建活动大多采取听取汇报、检查资料等固定的考核验收方式。对于不同学校的检查,内容固定、考核验收形式相同。一些学校迫于检查和考核压力,经常会对照考评细则发动各部门全员参与,层层分解任务,突击制造资料。学校多数行政管理人员既要承担管理工作,又要承担教学工作,在面对各类创建任务时,往往会顾此失彼,从而对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强迫式”创建“示范学校”如同以行政命令发号施令,让起点不同、能力迥异的“选手”在规定的“节拍”和时间段内跑到终点,这种做法看似热闹有效,实则荒谬可笑!

(作者单位系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回民学校)

《中国教师报》2017年11月01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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