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地方在中小学、幼儿教师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和评优树先时,出台了这样的特殊规定:城镇中小学、幼儿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或按规定完成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才可以评先晋级。
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越来越多的城镇教师自告奋勇奔赴农村一线学校支教,给相对落后的农村教育带来了几缕希望。但令人遗憾的是,原本神圣的支教活动,在一些地方却被赋予功利主义的色彩,成了一部分教师的跳板。
毋庸置疑,教育主管部门出台如此良策,出发点是好的。可以唤起绝大多数教师的奉献意识,吸引更多教师深入农村,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让农村孩子享受与城里学生同样优质的教育。
但事实上,有不少教师是不愿到农村支教的,他们只是为了自己今后的发展,才不得不“委曲求全”。“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他们,有人把支教当成“赶时髦”,教学责任心不强,不是搞一些“花拳绣腿”工程,就是做一些不切合农村学校实际的教学活动;有人把支教当成去农村体验生活和下乡旅游,如何支教、支教多久完全根据个人心情而定;还有人明明知道自己难以胜任,也不失时机凑热闹试验一番,其结果往往是误人子弟……按照这些人的说法,只要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便一切“万事大吉”。
支教是好事,但这样的支教不仅不能给乡村孩子带来益处,反而增加了当地负担,给教育教学活动添乱。我认为,眼下迫切需要加强对支教活动的引导和规范,谨防部分教师把支教当成走捷径的跳板。
一是要引导支教学校认真对待支教行为,切实提高支教门槛,改变教师只要报名便安排支教的现状,认真选派教学成绩突出、综合素质强和专业能力过硬的教师前去支教。特别是对那些自身业务水平一般甚至不高,而又想参与支教活动的教师必须有所考量,应该统一组织培训后再做安排。
二是要严格限定支教时间,确保教学工作具有延续性,变短期支教为一年以上周期支教。支教活动不可任意而为,需要接受支教学校提前做好所需学科、特长教师规划、支教时间等各方面信息,提高支教质量。
三是要加强对支教教师的教育和监管,不能出现管理“真空”,变支教、接受支教学校“不好管”为“都要管”。输出支教教师的学校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不能只输送不管理;接受支教学校要大胆扛起管理重任,将支教教师与本校教师一同纳入管理范畴,一起置于学校的制度框架进行集中管理。同时,要完善对支教教师的监测和考核机制,从根本上加强支教的公益性,做到奖惩分明,要减少功利性。
总之,希望有关部门在引导教师参与支教上想得更周全一些,避免形式主义;希望教师多一些责任,让支教工作在自己的人生中写下光彩的一笔,千万别把支教当成资本和跳板。如此,才能真正让农村学校和学生受益,支教效果才能做到最大化。
(作者单位系山东省枣庄市教育局)
《中国教师报》2017年12月13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