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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施教 筑牢师德师风底线

作者:郑玉双 发布时间:2024.09.10
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民族教育》

教育是传承知识、塑造人性、培育人才的伟大事业,是一个国家繁荣昌盛的知识和文化动力。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需要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来驱动现代化的实现。教育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国家治理提供源源不断的文化、知识和人才支撑。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治理需要纳入法治化轨道,教育事业也需要以法治为依托,通过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形式让教育过程的每个主体、全部环节都得到充分的法治保障和支持,将教育法治化嵌入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之中。

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是教育现代化和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在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之下,我国的教育法治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教育治理制度不断优化,教师群体和学生群体的权益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保障。然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仍然面临着挑战。其中,师德师风问题是重点领域。

师德师风是教师群体的伦理约束和行为规范,是贯穿于全部教师教学行为的道德主线。近年来,在不同教育层次均出现了一些师德师风的失范事例,有些事例甚至涉及违法犯罪,对学生权益造成伤害,冲击和破坏了教育事业的严肃性和神圣性。师德师风是内嵌于教育过程的价值约束,是教育的伦理基础。如果师德师风的界限不断被突破,则教育事业的价值根基就会受到侵蚀。鉴于师德师风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法治框架,以法律形式确立师德师风的规范意义,通过师德师风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对教师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是教育现代化和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师德师风建设的法治化面临实践挑战。师德师风是关于教师群体如何更好地教书育人、关怀学生、传递知识的职业道德规范,与社会一般道德观念存在较大差异。对教学活动进行道德评价,面对着日常道德评价所不具有的特殊困境,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规制空白和判断难题。

一方面,师德师风是教学活动之上的整体性和一般性伦理要求,虽然针对具体教学活动过程有相应的指引,比如尊重学生、因材施教等,但教学是一个高度细致化和过程化的实践活动,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权力不对称关系。教师在学生身上具体实施的教学活动,既受教学伦理约束,也是教师教学自由的体现。教师所实施的明显违规的行为比较容易判断,比如过度体罚学生。但在教学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处于模糊地带的行为,难以直接适用师德师风要求作出评价,比如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导师让学生参与任务艰巨的科研活动,是否构成对学生的剥削压榨,难以形成定论。在基础教育阶段,教师对成绩有差异的学生进行区别对待,看起来有违平等对待原则,但实践中不可一概而论。

另一方面,将师德师风纳入法治轨道,也面临着转化机制的有效性困境。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法律实践中的经典命题。师德师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教育教学领域的集中体现,但因为教育规律的特殊性,师德师风向法律规范的转化有着更高的要求。社会道德通过社会成员的日常道德交往和互动而形成稳定的规范状态,借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法律规范的转化,能够对民众的道德感提升和社会价值认同起到激励作用。相比之下,师德师风向法律规范的转化必须以教学活动作为载体,只有在日常的教学实施活动中才有具形。因此,将师德师风转化到法律之中,还是要通过对教师教学活动的法律监管加以实现。例如,研究生导师的师德师风只有在导师指导学生的具体活动中才能体现其全貌,而师德师风的伦理内涵在这些活动中通常被导师的指导活动规则所替代。在这个意义上,师德师风总是在幕后,无法像社会道德规范那样直接而全面地呈现在法律语境之中。正因如此,很多师德师风失范的现象,都是隐藏在常规的教学活动的外观之中而不易被发现。

破解师德师风法治化的困境,需要充分利用法治的威力。要发挥执法和司法的示范和制度创造功能,以行之有效的框架将师德师风有机地纳入到法治轨道之上。

第一,师德师风是一种特殊的教育职业伦理,将这种伦理要求转化到法律规范之中,需要借助于一种充满活力的法律和道德的互动机制。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规已经对师德师风作出相应规范,但这些规定偏于笼统和概括,缺乏直接的行为指引性。简单地将师德师风转化为一系列具体的行为规则并不足够,应当借助于法律和道德的互动机制,挖掘师德师风的制度空间。这一举措可以通过立法上的完善加以实施,但更重要的是借助于动态的执法和司法机制充实师德师风的法治意义。比如,在师德师风失范高发的研究生指导过程之中,应当发挥执法和司法机制的制度威力,通过典型案例确立研究生导师对学生进行指导的言论和行为边界,既能充分释放研究生导师制度的教育价值,保障导师全面发挥其学术功能,又将具体的法律规定与师德师风的内涵充分融合和互动,挖掘师德师风的制度面向,为执法和司法提供价值支持,实现教育领域的公平公正。

第二,师德师风的法治化需要构建一套清晰透明、高效有力的法律责任归结机制。师德师风在伦理上具有震慑力,但在制度上常常落地无声。由于师德师风失范的法律责任追究尚存在缺陷,教育教学单位在发生师德师风失范事件时倾向于规避法律渠道,导致一些受害者投诉无门,只能借助于舆论手段。只有清晰地确定各方主体在师德师风问题上的法律责任,准确地界定法律责任的边界,让师德师风事件在公开透明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之中得到高效处理,才能让师德师风既彰显道德威慑力,也呈现法治穿透力。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学生、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发力。法律责任的追究既不能偏袒某一方主体,也不能滥用法律这一武器。

师德师风的法治化和责任化在本质上是借助于法治力量将教育的道德性和尊严性充分释放。让教师依法施教,以知识和尊重全力投入到教育教学的创造性实践之中,同时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在自由的空间中春风化雨,润物无声;让学生依法受教,既受到知识和文化的塑造,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障,在充满活力和威严的法治保障机制中成为国之栋梁。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徐杨

《中国民族教育》202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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