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确保学生饮用奶质量、饮用安全及稳定供应,对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定点生产。经申报、评定、验收取得资格,并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才能作为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
第三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由省、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分批认定,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能提供充足、稳定的优质鲜奶原料的奶牛场。
1.奶牛场应当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2.奶牛场必须有健全的卫生防疫体系、定期检疫制度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无人畜共患病(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等)的健康牛群证明。对场内从业人员实行定期体检,上岗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明。
3.奶牛场应具有机械化挤奶设备,配备不锈钢制冷罐和冷藏车,实行机械挤奶和原料奶的冷链贮藏、运输。
第五条 供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必须是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奶牛场提供的优质生鲜牛奶。复原奶不得用作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
1.原料奶中不得混入乳房炎奶。
2.原料奶应符合国家《生鲜牛奶收购标准》(GB6914—1986)的规定,细菌指标应达到I级标准要求。
第六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建立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1.有符合规范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超高温灭菌(UHT)等设备条件,加工设备必须为不锈钢制品,生产符合卫生规范(GMP)要求,通过GB/T1—9000——质量管理认证或具有HACCP管理系统。
2.具有正规的检验室,能够进行学生饮用奶的理化、微生物检测,做到检测与生产同步完成。
3.检测仪器应当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计量检定,并符合其有效使用期内和定期进行校正的规定。
4.检测项目、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质量暂行规定。
5.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受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6.具有严格的检验室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数据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保存数据应当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提供分析报告以指导生产,防止出现产品重大缺陷。
第七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生产设备、设施,并符合国家《乳品设备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1.收奶系统设备:过滤器、片式冷却交换器和原料奶储仓、储罐。
2.加工系统设备:均质、超高温灭菌、冷却设备,并与灌装机(卫生灌装或无菌灌装)相配套。
3.清洗设备:与灌装生产线相配套的自动清洗(CIP)系统。
4.包装设备:全自动包装机(卫生包装或无菌包装)。
第八条 学生饮用奶包装应当适合搬运和分装,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的规定。
1.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
2.产品包装标识应执行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4),并在包装袋(盒)上印制学生饮用奶统一标志,同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3.每份奶的单件包装净含量应采用1—80毫升、200毫升、250毫升等规格。
第九条 生产车间建设及环境应当达到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符合国家《乳品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配送系统,有专用冷藏配送车辆和专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和服务。
第三章 申报、评定和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需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当地省辖市协调小组领取《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按《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质量暂行规定》试生产学生饮用奶样品,并报请当地质量、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抽检。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向市协调小组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奶牛场牛群布病和结核病检测健康证明、试生产学生饮用奶及市级质量、卫生监督部门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企业综合情况等材料。
第十四条 市协调小组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初审,提出初步资格认定的企业名单,报省协调小组。
第十五条 由省协调小组派省专家组(必要时吸收市专家组部分成员参加),对经过市级初审的申报企业开展实地调查,按照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规定条件进行检查、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提交市协调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对在本市范围内供应学生饮用奶的企业,由各市协调小组依据省专家组出具的验收报告,选择批准合格的定点生产企业,并向省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如需要跨市供应学生饮用奶,应向省协调小组申报,由省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如需要跨省供应学生饮用奶,应由企业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申报审批,同时报省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 经资格认定、批准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根据在本市供奶、跨市供奶、跨省供奶的不同层次,分别由市协调小组、省协调小组、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授予“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