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有哪些亮点
www.jyb.cn 2015年12月08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民族教育》杂志第10期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有哪些亮点 2015年8月,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等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族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进行了全面规定。《决定》是新时期我国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献,为我国民族教育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决定》内容丰富,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其中不乏闪光点和亮点,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领会。 指导思想突出民生导向 《决定》分为八个部分,包括准确把握新时期民族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打牢各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全面提升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水平,切实提高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质量,重点加强民族教育薄弱环节建设,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民族教育发展的条件保障,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组织领导等,深刻系统地阐述了我国民族教育的重大问题、基本问题和特殊问题。 在指导思想上,《决定》将国家战略、政治要求与教育规律、本质有机结合,落脚于人的发现、培养、发展。 一方面,《决定》与时俱进,准确表达了当前中央的最新战略部署及民族工作的精神。《决定》与中央的思想路线高度一致,站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全面体现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家战略需求。《决定》反复提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等概念,将“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单独列为一部分,重点强调“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促进各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要素。这些提法与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等提出的民族工作政策高度一致,是国家对民族工作战略部署在教育层面的体现。 另一方面,《决定》明确提出“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改善民生、凝聚民心为导向,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受教育权利”。鲜明的民生导向跃然纸上,在下文中关于“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接受教育的权利”等具体措施,都是民生导向的具体化。 《决定》所提出的指导思想,既有高度,又接地气,直指人心。清晰明确了民族教育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民族教育的目标定位于“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决定》指导思想的直指民心、惠民导向,使民族教育的政治属性与教育本质相结合,回归到了教育的本质——以人为本,发现、培养、发展人。教育本身就是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解决学有所上、学有所教、学有所成的问题,一切教育问题的解决还要回到教育本身的发展规律上来。民族教育更不例外,尤其是面临语言环境复杂、宗教文化因素错综交织等情况,更要加强对教育规律的探究和认识,真正让教育成为服务公民获得幸福生活能力的惠民利民事业。唯有惠民导向,才能真正地立足于民、服务于民,做好民族地区的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民族地区的教育质量。唯有惠民导向,民族教育才能为广大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同胞欣然接受,民族团结教育、双语教育、理科教育、职业教育等难题才能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唯有惠民导向,民族地区才能人才辈出,教育才能在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真正发挥作用。 基本原则强调依法治教 在基本原则上,《决定》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统领,提出了“缩小发展差距、结构质量并重、普特政策并举、依法治教”等民族教育发展的重大命题,理清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抓住了“质量、结构”的核心,突出了“政策优惠、政策倾斜”在民族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尤其是“依法治教”的提出,既是对“依法治国”这一国家战略的落实,又是对民族教育特殊性发展的要求。当前我国民族教育领域依法治教工作还比较薄弱,特别是民族教育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亟待加强。 “依法治教”针对不同主体有不同的内容,对于教育行政管理者而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民族教育综合改革,扎实推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对于学校而言,要扎实推进学校章程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实现学校在政府宏观管理下,面向社会依法按章程自主办学;对于广大师生而言,要自觉加强法治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同时,对于民族地区而言,民族教育常常与宗教杂糅在一起,依法治教还有更为重要的一层意义,即: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在处理宗教问题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有关宗教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坚持教育引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因此,“依法治教”对于指导民族教育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 发展目标承诺“不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 在发展目标上,《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民族地区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服务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这一目标的提出,是党中央、国务院“不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推进民族教育全面发展”的庄严承诺,也是对民族教育工作者的巨大考验。 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民族教育发展仍面临一些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整体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差距仍然较大。为了确保到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民族教育必须确保不能掉队。这既是最大程度保障民族地区广大学生受教育权公平的要求,又是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因此,《决定》在发展目标的设定上,态度非常坚定,言辞也非常明确。 发展举措旨在构建民族教育发展长效机制 在发展举措上,《决定》首先体现出鲜明的整体化、体系化思路,对于重点问题的解决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措施,旨在构建民族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其中很多举措都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其次,直指要害,对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重点目标明确、各有侧重,体现出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指导性。再其次,从发展举措上看,《决定》体现出以下的思路:突出民族教育的重点、难点问题;强调政策安排、制度设计在发展民族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将普遍问题与特殊困难、薄弱地区、薄弱环节紧密结合,并突出弱势补偿。 明确提出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民族团结教育是民族教育工作的重点,如何增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是长期困扰民族教育的一个难点。《决定》首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并且全面建构了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体系。《决定》对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模式方法、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督导监察等方面提出全面的指导,尤其是分门别类地对各级各类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课程设置作出安排。特别强调了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这是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这意味着小学、初中、高中、高等学校有效衔接的民族团结教育体系将逐步建立。这对于破解民族教育工作难题、提高民族团结教育的实效性、长效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明确提出实施民族地区中小学理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民族地区中小学理科水平不高是制约义务教育质量提高的瓶颈。由于教师素质和教学条件的原因,民族地区中小学理科课程普遍开课不足,实验课特别是分组实验开出率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理科学业成绩水平偏低。2012年,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对贵州省10个县(其中5个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县,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最高的县达到90%以上)的133所小学、61所初中的理科教育质量监测的结果显示:样本县县城、乡镇中小学数学平均成绩均低于全国平均值,且城乡差距明显,有近一半的农村学生达不到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保证教育现代化的如期实现,民族教育是关键,理科教育质量是核心。《决定》明确提出实施民族地区中小学理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无疑抓住了民族教育后发赶上的关键。 明确提出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决定》围绕教师队伍的培养、培训、激励、流动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构筑了教师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民族地区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规划,推进师范院校专业调整和教学改革,重点培养双语教师、“双师型”教师和农村中小学理科、音体美等学科紧缺教师;实施免费师范生计划、“特岗计划”、“国培计划”、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等项目,向民族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农村倾斜;绩效工资分配向农村教学点、村小学、乡镇学校教师、双语教师和内地民族班教师倾斜;边远、农村地区教师在职务(职称)评聘、晋升时,实行倾斜政策;对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制度等。这些政策措施对于切实加强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立场坚定、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和改革创新意识的教师队伍,特别是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建设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教师队伍,具有重要意义,是民族地区教育质量稳步提升的关键之举。 将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摆在突出位置。科研是民族教育的生命线,没有科研就没有民族教育的质量,就谈不上民族教育的科学发展。《决定》从“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组织领导”的高度明确提出,“切实加强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国家民族教育研究机构要构建跨地区民族教育科研平台,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组织开展民族教育重大理论和政策研究。各省(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教育科研、教研工作,完善支持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以研促教、教研结合,全面提升民族教育科研、教研工作服务民族教育发展的能力。”这是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对民族教育科研作出单独、系统的指示,强调了民族教育科研的重要地位,指出了民族教育科研的发展布局、原则、方向、内容。这对于加强民族教育科研队伍建设,提高民族教育科研质量,形成民族教育科研体系,搭建跨专业、跨地区科研平台,实现协同创新的局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凸显弱势补偿的政策思路。《决定》鲜明地体现出弱势补偿的政策思路,提出了一系列举措重点扶持民族教育薄弱地区,加大力度解决民族教育的薄弱环节,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比如,支持边疆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保留并进一步完善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保障女童入学等。 重视政策的贯彻执行。《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指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同时,强调政府责任的履行,提出: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民族教育工作机制。可见,民族教育是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不仅要加大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推动依法治教的进程,而且要对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一抓到底,责任清晰,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综合研究室) ![]() |